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交办对宿城区耿车镇相关企业污染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宿迁市腾翔塑业有限公司混料工序未作业,(该工序)配套建设布袋除尘设施;四条挤出生产线有两条在生产,挤出、切割等设备正在运行,有产品产出,挤出口和混料机顶部设有集气罩,与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备相连,但光氧催化设备的引风机未开启,电源指示灯不亮,电压表盘刻度处零位置;在布袋除尘器南侧位置可见标记为大小风机、光氧和脉冲电源开关,处于关闭位置;混料车间混料机未作业,车间有PVC树脂粉和石粉等原料,地面及墙壁可见明显粉尘;挤出生产线的挤出机冷却水经地面水沟流至车间东侧一水池内,未见外排。另外,该公司生产车间北侧院内有多台废旧塑料加工设备,未通电,无使用痕迹。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治污设施,罚款8万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