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资质的办理流程是:
一、申请
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及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位为新建项目的,根据环办函[2005]841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要求,在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试生产阶段开展相关危险废物经营业务的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
二、受理
1、省环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接到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或补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危废中心及有关市环保局对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评估省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
1、由省危废中心组织申请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
2、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审批、颁发许可证
1、省环保局成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和《评估报告书》审核结论进行审查。
2、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申请单位,经公示后,对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对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相关验收证明材料报省危废中心备案。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发现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省环保局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申请单位凭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项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