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范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改善水、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总体起步较晚,1990年我国签署了《巴塞尔公约》,该公约的准备、协商和签署过程实际上也是我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过程。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体系的建立以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体法》)为标志,在《固体法》中对危险废物管理设置了专门的章节,建立了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仍存在许多弊端和不足之处,需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深化。